山东大学土建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山东大学土建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东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院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等。
(二)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
(三)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经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院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院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土建学院或山东大学土建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山东大学土建学院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山东大学土建学院教育基金会或山东大学土建学院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院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条 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委托学学院审计监察小组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二条 学院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在院网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在山大网、山大校报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学院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校史博物馆、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十五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院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院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山东大学校董会的一届校董或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聘为山东大学校董会名誉副主席或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
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