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土建学院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院全方位开放式发展战略,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权益,依照《山东大学土建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院发展,符合学院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3.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4.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院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5.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6.经学院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院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2.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3.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4.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5.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6.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学院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山东大学(土建学院)AA BB CC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银河、邵逸夫、思源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1.捐赠项目命名工作由院合作发展委员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院务委员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院务委员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并报学校同意。
3.已经学校和院务委员会同意的命名申请,应在全院范围内公告, 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要根据学校和院务委员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院)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审核,院合作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院合作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合作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
2014.3